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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许峰、鲁灿律师代理“菜园小饼”维权案一审获全面胜诉
发表于:2007-12-17
    200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江崎格力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高公司”)诉上海大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等仿冒“菜园小饼”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举行公开宣判。判决认定大恒公司等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该案判决后,《解放报》、《新闻晨报》、新浪网、东方网等权威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原告格力高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其于1996年开始生产销售“菜园小饼”系列产品,陆续推出了番茄味、葱辣味、芝麻味等口味的产品。2006年年底,格力高公司发现其离职员工张江华开办的大恒公司生产销售的“美味多小饼”使用了与“菜园小饼”相似的包装装潢,遂委托我所知识产权部许峰律师和鲁灿律师起诉维权。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确定了维权思路。通过调查取证,两位律师从权利主体、侵权标的、产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方面,收集整理了数十份近千页的证据材料,并于2007年初以大恒公司等生产销售“美味多小饼”仿冒格力高公司“菜园小饼”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所涉的“菜园小饼”系列各款产品的外包装装潢在整体布局和设计思路上是一致的,但各款产品的包装装潢的中、上部的色彩各有不同,下部所用图案根据口味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大恒公司生产销售的“美味多小饼” 的外包装装潢采用了与“菜园小饼”系列各款产品不同的色彩和图案,但整体布局和设计思路仿冒了“菜园小饼”系列产品。如果对“菜园小饼”和“美味多小饼”的每款产品进行一一比对,很可能得出不相似的结论。而且,即使认定若干款产品相似,也不能防止通过改变产品外包装装潢的细节来规避本案判决约束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许峰律师和鲁灿律师在庭审中突破了传统侵权认定时每款产品一一比对的方法,提出了系列产品整体比对和显著部位隔离比对的比对方法,并强调本案所涉产品系低值快速消费品,消费者注意力程度较低,产品的整体印象系造成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的关键因素。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接受了两位律师的意见,认定格力高公司生产销售的“菜园小饼”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格力高公司“菜园小饼”已成为一个独特的系列装潢,而大恒公司等被告在“美味多小饼”系列产品上使用与其风格近似的装潢,足以让相关公众将“美味多小饼”误认为是格力高公司新推出的产品,或者误认为大恒公司等与格力高公司具有关联企业的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的法律意义在于,其突破了以往在侵权认定时一一比对的方法,通过归纳系列产品整体风格和设计思路,进行系列产品整体比较,从而有效的遏制了侵权行为的衍生。这应当认为是司法实践的又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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