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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正春律师就招行服务质量问题接受东方早报采访
发表于:2008-5-22

银行未履行义务   顾客受损可索赔

       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虞正春认为,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升级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招行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顾客。

       但根据《合同法》第60条与《商业银行法》第49条的有关规定,招行在进行这一有益措施之前,应该选择合理的时间,尽量不要给顾客带来不便,并要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

       虞律师认为,在李先生投诉的这起行为中,严格说来招行并没有正确地履行告知义务,因为它只是给部分客户发送了短信通知,而事后也没有采取很好的补救措施。

       由此给顾客带来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顾客完全有权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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