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益所虞正春律师接受新民网采访:打击虚假广告,应赋予消费者巨额索赔权
                                    发表于:2010-2-24

    日前,工商总局公布了12个国家部委出台的《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仍被确定为今年整治的重点。广播行政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将暂停商业广告播放、暂停其播出,直至撤销频道。

  华益所虞正春律师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新民网记者的采访,以下为采访内容:

  • 为什么虚假广告屡禁不止?(记者问)
    律师意见:我觉得主要存在下面四个原因。第一个是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在我们国家,广告一般是由明星来做的,作为一个明星,他所获取的广告费动辄几十万,大则几百万;第二个,执法的力度不是很严。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但是我们在媒体报道中,很少看到追究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比如去年年底曝光的某个明星,虚假广告达十个之多,最后也只是道歉了事,司法机关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威严;第三个,违法的成本太低。《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是广告费的1到5倍,但实践过程当中,广告的发布者和经营者往往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的广告合同,降低广告费用,导致处罚达不到力度。第四个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我国的处罚,没有打击到要害部门。媒体是广告的发布窗口,是广告发布的最重要一环。而在我国,媒体属于事业单位,与各级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之间甚至形成了一定的利益链,这是导致大量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 新的意见与以往相比有什么进步?(记者问)
    律师意见:就12部委新近发布的这个意见,我觉得跟以往相比有一些明显的进步,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个是各行政机关的联动执法,加强了彼此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管理的范围涉及到了广告发布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第二个是重点加强了对要害部门的处罚力度,表现在对于媒体的责任。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机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个,意见加强了对新媒体的监督。因为《广告法》是1995年发布的,我们的互联网还不是很发达,因此广告法中没有对互联网广告的直接规定。意见当中专门指出了对互联网的监管。
  • 您认为该意见能最在多大程度上对虚假广告能起到遏制作用?(记者问)
    我个人认为,虚假广告能否得到最终遏制,就看上述导致虚假广告的四个原因能否最终消除。意见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有两个问题还没有处理到——巨大的利益空间和违法成本太低。因此,要想最终遏制虚假广告,需要在这两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首先,在处罚的意见当中,没有涉及对明星的责任。2009年6月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以后的《广告法》修改应该将此类连带责任推广至所有的虚假广告;其次,适当提高处罚标准。原广告法规定的处罚为广告费的一到五倍,以后修法时可以考虑适当提高;第三,消费者是虚假广告的最终受害者,我觉得,我们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或者一些司法解释,允许和鼓励消费者提出巨额的索赔,赔偿数额不是销售者所遭受的损失,而是虚假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由此所获得的所有利益。这样就会调动所有消费者的积极性来打击虚假广告,使虚假广告最终无处藏身。
  • 相关链接 http://podcast.xinmin.cn/2010/02/21/3704579.html
华益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1996-2009  邮箱登录  员工登陆
中国上海浦东大道1200号巨洋大厦5楼,邮编:200135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