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益所虞正春律师接受新民网采访:打击虚假广告,应赋予消费者巨额索赔权
发表于:2010-2-24

日前,工商总局公布了12个国家部委出台的《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仍被确定为今年整治的重点。广播行政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将暂停商业广告播放、暂停其播出,直至撤销频道。
华益所虞正春律师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新民网记者的采访,以下为采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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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为该意见能最在多大程度上对虚假广告能起到遏制作用?(记者问)
我个人认为,虚假广告能否得到最终遏制,就看上述导致虚假广告的四个原因能否最终消除。意见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有两个问题还没有处理到——巨大的利益空间和违法成本太低。因此,要想最终遏制虚假广告,需要在这两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首先,在处罚的意见当中,没有涉及对明星的责任。2009年6月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以后的《广告法》修改应该将此类连带责任推广至所有的虚假广告;其次,适当提高处罚标准。原广告法规定的处罚为广告费的一到五倍,以后修法时可以考虑适当提高;第三,消费者是虚假广告的最终受害者,我觉得,我们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或者一些司法解释,允许和鼓励消费者提出巨额的索赔,赔偿数额不是销售者所遭受的损失,而是虚假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由此所获得的所有利益。这样就会调动所有消费者的积极性来打击虚假广告,使虚假广告最终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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