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91号 颁布日期 2000-9-19 内容提要: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