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四[1997]14号 颁布日期1997-4-25内容提要:该办法共四十九条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购置低值易耗品数额不超过5000元或本业户上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1%的,可在当期摊销,超过上述标准,可采用分期摊销的办法,但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数额在1万元以下或占业户上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2%以下的,可一次性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的,可采用分期摊销的办法,但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4%确定。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
采用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具体规定为:(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月折旧率为0.4%;(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月折旧率为0.8%;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月折旧率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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