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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的认定及其法律限制
作者: 叶国华
发表于:2007-6-7

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对公司经营中的关联方认定,分别有规定;这些规定有些重叠,有些交叉,构成了对关联交易的法律限制网络。现将该网络梳理展示如下。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上述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上述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另外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对商业银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法律限制主要是:
一、 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上述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上述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四、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五、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六、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
易进行审议。
七、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包括: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后述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前述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关联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情形之一。
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法律限制: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上述银监会和证监会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在税务和财务准则上,主管机关的表述和条件设定同上述有显著不同。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规定,下列之一为关联企业:
1.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 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 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在税务上的法律限制,主要是税务机关可以对关联企业实施定价转让税收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而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l)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制的那些企业(其中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
(2)联营企业(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3)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这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由上述第(3)段或第(4)段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它包括由报告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以及与报告企业拥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员的那些企业。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应注意相互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对关联企业在会计上的法律限制主要是在会计报表上对关联方应予以披露。
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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