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03年12月31日国家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并宣布将力促这两家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公开上市为标志,我国银行业改革已经处于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为确保国有银行的改革取得应有成效,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与《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以达到对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再造的目的。可以说,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化、股份化、进而公开上市的“三步走”发展战略正在大力推进之中。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以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国内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已经成为国内银行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当国家坚决推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冷静地分析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的目标取向、与风险控制的内在关系、当前制约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所面临的困难与障碍,从而更好地推进治理结构改革,实现加强风险控制、促进银行业发展、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目标。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问题分析,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
一、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问题分析
公司治理一般泛指公司管理与激励约束的方法。不同的组织和专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合理分配出资人、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安排,核心是解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问题。由于商业银行所具有的行业特点,其治理结构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组成的组织结构,二是建立在这种组织结构之上的治理机制,三是较好地处理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关系。从国际银行业主流治理结构来看,由于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控制权的转移、董事会的作用、业绩与收入的相关性、信息披露程度等差异,当前商业银行主要有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两种模式。从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趋势来看,正在向以英美模式为主的方向发展,即治理结构正在不断优化。这种优化主要包括:保持商业银行经营的可竞争性以实施外部治理;合理配置和行使商业银行的控制权,使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称;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权责分明,并且有良好的评价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清晰的信息披露和分析机制。根据治理结构优化的方向,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来分析,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主要面临以下障碍:
1、商业银行软预算约束导致的主体缺位延缓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与改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微观经济主体的自觉行为,但是却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如果存在主体缺位问题将从整体上制约治理结构的优化。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呈现明显的软预算特征,即当商业银行资不抵债时,外部组织通过非市场化手段给予商业银行流动性支持,从而避免破产清算。由于软预算约束,因而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出现了主体缺位现象。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类型,可从三个层面来分析:首先,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产生了治理结构优化主体缺位问题。由于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主体地位是虚拟的,其委托权必须由科层组织授权给官员并由其实施,名义上国家所有的国有银行其控制权实际上为政府官员高度集中使用,在国有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国家而不是政府官员、导致政府官员与国家目标的不一致的情况下,政府官员自然缺乏改善治理结构的动力,出现了治理结构优化主体缺位问题。第二,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博弈影响了地方性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地方性商业银行(其实还应该包括城乡信用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组建(地方财政参股投资占城市商业银行总股份的1/3左右),当地方商业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甚至是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或是本身不愿承担责任,往往最终仍收中央银行来解决,即将问题留待国家来解决。因此,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出资人缺乏优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动力与压力。第三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出资人的国有企业主体地位制约了其治理结构的优化。虽然股份制商业银行引入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对银行经营者的产权约束,但是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有企业股东往往占有主体地位,因而其治理结构优化进程有限。而作为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其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业绩也比较优良。可见,由于国有企业本身在产权设计上存在的不足已经影响到其投资入股的商业银行,阻碍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
2、银行业的高进入壁垒限制了外国资本和民营资本的进入,从而无法从资本投入源头、利用外部人的力量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根本要义是解决投资人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以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保证企业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业开放程度决定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进程。一般来说,在行业开放条件下,各种资本包括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能够自如地进入银行业,出资人为保障自己的投资回报和应有的权益将会关注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从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如果商业银行业绩不佳或治理结构不完善,不仅投资人会通过更换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来贯彻投资意图,而且还会面临竞争对手的兼并与收购,因此,行业开放和竞争的激烈程度将决定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而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业的发展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政策,特别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国家为保证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先后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投资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并从严掌握银行业的准入标准,虽然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引进了国际资本,促进了这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但是总体而言,目前银行业的开放程度尚未形成对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善的足够压力。因此,借助外部投资人和行业性重组来促进商业银行改善治理结构的难度很大。
3、从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环境来看,无论是市场压力还是监管环境均尚未构成对商业银行优化治理结构的强大压力。一方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尚处于垄断竞争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控制地位,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尚不足以全方位对国有商业银行形成冲击,因而商业银行业经营的信用基础仍然是国家信用(由于国家实行了严格的金融保护,因而各家金融机构事实上都享受了国家或近似国家信用)。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垄断竞争条件下,治理结构优化对提升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并不明显,导致商业银行将经营重点放在业务规模的扩张而不是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商业银行因市场压力进行治理结构改革的动力严重不足。
另一方面,外部的监管政策和导向并未有效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优化治理结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将最低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信息披露)作为风险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与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有紧密的关系。可见,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通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引导商业银行可以将外部压力转化为改善内部治理的动力,从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我国已经将治理结构问题作为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大力推进,先后出台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等具体的监管要求,力图通过法规的形式借助外部监管的力量来促进商业银行改善治理结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却难以保证。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自《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指引》颁布以来正在按指引的要求不断优化,但是距离规范的治理要求仍在不少的差距,而我国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和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改革并未渐次推进。这意味,在国家致力于2007年以前解决国有银行治理结构问题的背景下,通过外部监管来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
4、建立在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之上的治理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全面深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条件尚不成熟。治理结构的优化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形成权责分明、运作有序、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组织结构,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管理运行机制决定着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程度。从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治理结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运作机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如: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权力机构,没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职责,从近几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看,每次股东大会一般只有半天时间,议题平均为七八个,但每次会前并未对有关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通报和披露,从而难以保证股东代表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因此往往造成表决流于形式;董事会职能不健全,难以正常发挥作用。不仅董事会在人员和结构上还存在一定缺陷,缺乏专家型董事,而且董事会应有的决定银行经营方针、进行战略决策、控制风险等核心职能发挥不够,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工作报告的形式来对银行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与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还相去甚远;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还没有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从目前各行监事会的工作来看,主要还是对银行的各项财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这还远远达不到各行“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指引”中对监事会的要求,而且各行目前还未建立相应制度,来保证监事会能够获得足够信息从而对银行的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充分了解;高级管理层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决策的核心,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级管理层缺乏制度上的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党委会和行长办公会(参加这两个会议的成员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均为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是银行内部决策机制的核心。高级管理层既负责制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规划,又负责具体执行,从而使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比较突出;激励机制不够科学有效,仍需进一步改进。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这一层面上来看,各行股东大会普遍没有建立对董事、监事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未对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过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处罚,从而难以对董事和监事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董事会也未建立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进行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层年度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也主要以任务完成情况为主(任务也往往由高级管理层自己确定),缺乏系统考核。
5、商业银行外部治理条件不完全具备,影响着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的进程。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主要通过竞争性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银行家市场以及由信息披露传递的银行经营信息等来完成。首先,我国公开上市的商业银行总量少、使资本市场无法形成对商业银行治理的约束。资本市场上商业银行的股价反映着其经营业绩和投资者的预期,经理人员不良行为的后果直接体现在公司股价上,股东通过资本市场的信息特别是商业银行之间的业绩比较,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表示他们对公司的信任程度,从而构成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我国目前公开上市银行只有5家,占市场主体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并未公开上市,因而投资人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完成对商业银行价值的评定,相应也就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压力来促进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的优化。其次,受到直接融资市场发展滞后的影响,来自对银行竞争性产品的外部约束也很小。商业银行并无因竞争性产品的冲击而改善内部治理的压力。第三,银行家市场尚未形成,不尽职的或是低能的银行家难以被淘汰。目前我国的银行家市场尚未形成,无论是合格的董事、银行职业管理人才都无法通过人才市场来发现、挖掘和流动,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大都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其管理人才的选派任用与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有紧密关系,因而无法借助银行家市场的力量来促进商业银行的治理改善。第四,债权人并不关心银行的经营绩效,以致债权人约束并不能影响商业银行的治理。商业银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债权人(存款人)传递商业银行经营信息,进而帮助债权人作出判断。而我国目前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存款人几乎无须考虑商业银行之间的经营差异性,因而由信息公开披露所决定的外部债权人治理目前失效。
二、实现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的对策建议
商业银行改革是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关键环节,根据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的目标取向和当前面临的障碍,我们认为,实现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晰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应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原则。治理结构优化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商业银行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合理配置问题,只有坚持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才能有效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是公平性原则。主要是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同时,银行治理结构的框架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债权人、雇员、客户等)的合法权益。三是透明度原则。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银行进行市场监督的典型特征,是投资人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信息披露也是影响银行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良好的公司治理要求在信息披露中采用高质量会计标准和可靠的信息审计,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是风险控制体系的不可替代性原则,即不以治理结构优化替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要防止将治理结构优化作用夸大的倾向,那种认为“一股就灵”、银行上市就会自动走上持续发展道路的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上,无论是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还是美国20世纪八十年代出现的银行倒闭潮都是在商业银行具有良好治理结构背景下发生的。
2、实施商业银行硬预算约束,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目标。渐进式改革、增量型改革是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特征,目前已经进入到攻坚阶段,只有硬化商业银行预算,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减少外部的非市场手段支持,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进而重造商业银行的信用基础。当前应该降低商业银行的行业进入壁垒,面向国内外引进战略投资者,促使商业银行出资人来推进治理结构的优化。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应在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通过海内外上市来吸引战略投资者,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对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改革,国家已经先后注资并出台了改革指引,还应该进一步明确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配套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治理机制;同时,对于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商业银行,应考虑加大监事会的权力,通过建立直属监事会的稽核委会员和考评委员会,形成对经营管理层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加速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民营化进程,让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尽快退出商业银行,减少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与中央银行的博弈机会,通过解决商业银行产权问题来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恢复商业银行的企业信用基础。总之,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地方性商业银行或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只有借助经济民营化进程,实施“国退民进”的改革,才能从出资人的源头解决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优化问题。
3、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治理准则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了《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从银行价值取向、战略目标、责权划分、管理者相互关系、内控体系、特殊风险监控、激励机制和信息透明等八个方面阐述了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应具备的要素。根据这些原则,结合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治理实践,我们认为,当前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应着重突出三个方面:一是建立规范的组织架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改变经营管理层权力过份集中的现状。二是建立董事会下属的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商业银行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基本途径有两种:一是引进外部非执行(独立)董事以增强董事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并建立独立董事评价制度。二是设立专门委员会。从目前的实际看,独立董事受到供给源、社会声誉机制缺乏的制约,将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而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将大于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建立将使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具体化,真正发挥董事会在商业银行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三是优化对银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防止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错位。由于银行高级经营管理层事实上拥有对商业银行资源的投票权、支配权和决策权,他们是否会积极运用本身的经营管理才能(“企业家精神”)为银行创造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银行或者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因此,必须以适当的形式(如相对较高水平的、与业绩挂钩的奖金;认股权,等等),给予这些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同时,加大对经营结果的监控、考察和评估,促使这些拥有事实上投票权的人员对投票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风险金等方式),从而抑制“廉价投票权”的广泛存在对银行经营效率的侵蚀。
4、以优化董事会的运行机制为突破口完善治理机制,力求治理结构优化效用最大化。首先要规范股东大会的运行机制,防止“一股独大”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通过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运作程序等措施,充分发挥股东大会作为商业银行最高权力机构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重点要建立和规范董事会的运行机制,这是提高治理机制的关键环节。一是要规范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和选聘程序,确保专家治理和适当的规模;二是要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美国花旗集团董事会的17名董事中有13人来自外部,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占68.4%)。董事会某些方面的决策,特别是涉及到对经营班子的考核评价、奖惩、薪酬政策等方面均主要由独立董事做出决定。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制定的“董事会批准与监控指引”,规定了贷款和或有负债审查程序、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资产负债管理、融资管理、增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等需董事会批准,衍生金融工具、利率风险和货币风险敞口的管理、审计方案、内部控制等事项需事后向董事会报告;三是要明确董事会的职责,设立执行董事,并建立独立的评价机制。可以由监事会聘请管理咨询公司对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进行绩效评估,并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向董事会反馈结果;四是提供董事所需要的信息,以利于决策;五是董事会应就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和激励形成定期评估的机制,并至少要满足几个通用的标准:(1)至少要每年评估一次;(2)评估需要分析银行的年度以及长远表现,并且与竞争者进行横向比较;(3)必须通过行长个人目标和银行目标来判断其业绩的优劣;(4)行长必须对自己的业绩表现作出自我评价;(5)行长必须与外部董事直接沟通并能够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反应。
5、改革银行业的外部环境,提高外部治理效率。外部治理是优化商业银行内部治理必不可少的方面,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力发展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即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通过资本市场产生的替代效应,促使商业银行自觉改善内部治理;二是建立并实施商业银行的退出机制,加大行业开放程度,鼓励行业兼并,通过增加商业银行生存压力来促进治理结构优化,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三是大力推进商业银行的上市进程,发挥资本市场对于治理结构优化的促进用。商业银行上市有利于加速商业银行发展,借助外部力量改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和机制。目前世界排名前50名的大银行除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外均为上市银行,表明商业银行上市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四是加强外部监管。以与国际接轨的监管要求对国内商业银行实行评级、并大力推行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引导公众和存款人关注商业银行的信用状况,强化债权人约束,进而促进商业银行自觉优化治理结构。五是大力培育银行家市场,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层的人员流动创造条件。
6、配套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从而在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之上建立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框架。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专业机构,治理结构的优化与完善只是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创造了一个较好的基础,要真正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还需要商业银行配套进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改革。这里首先是董事会必须建立清晰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具有指导性的企业文化价值观,使全行的经营行为能够得到统一。其次,商业银行应该按照矩阵式管理的要求,将科层式的内部经营系统改造成垂直化、集约化的经营系统,提高对市场的反映能力和对风险的识别能力;第三,建立垂直化的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独立评估信贷风险,并建立直属董事会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全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监测、计量与控制,防止风险管理失控。第四,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在实行董事会直接管理稽核部门的同时,引入外部审计部门实施对内部审计的再审计,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谢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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