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要求,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对于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必须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也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办法》明确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级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人民币等。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采取行业许可的方式进行支付行业市场监管对于行业规范无疑是有利的,出台了明确的管理办法,使部门的监管可以有效规范行业市场,有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办法》出台前,关于外资进入的问题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焦点,不过伴随着银行业对外资限制的放松,支付市场也会逐渐放宽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办法》中关于外资进入的规定和限制依然很模糊,不过这也说明政府没有禁止外资进入支付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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