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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实务指南
作者: 华益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发表于:2007-7-4


一、商标的概念

1、商标的分类

2、商标的作用

3、商标和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

二、商标权的取得、使用

1、取得商标的主体

2、可作为商标的标志,与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3、商标的注册申请

4、商标的核准注册

5、注册商标的异议及商标争议

6、注册商标的续展

7、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三、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1、商标权利人的权利

2、商标权利人的义务

四、驰名商标

1、驰名商标的概念

2、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3、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4、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及证明文件

5、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五、著名商标

1、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申请

2、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保护

六、商标侵权和法律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

2、商标侵权救济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俗称牌子,它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附注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设施或者相关的广告宣传品上,显著而醒目,成为消费者认牌购物的消费指南和经营者名牌战略的营销重要手段。

1、商标的分类
根据功能不同,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2、商标的作用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用标记,对于鼓励生产或经营企业开展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       商标可以帮助人们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b)      商标客观上可以起到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

c)       商标具有广告宣传作用。

商标作为经营者识别自己的商品的标记,应当是专有的。如果某一经营者已经在某种商品上使用了一个商标,那么他人就不能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就会产生混淆,商标的识别功能就得不到正常发挥。

3、商标和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
1)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其目的和作用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商标则是为了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所以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

2)商标与商号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在现实生活中,商号与商标有着紧密的联系,有些老字号企业干脆就用商号作为其商品的商标,例如“张小泉”剪刀等,但商号不是区别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只是企业的称谓,因此商号与商标不能混为一谈。

3)商标与产地标记

产地标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名称,用以表示某类产品的原产地。二者的区别在于,商标具有专有性,而产地标记不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权利人所有,而产地标记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二、商标权的取得、使用
1、取得商标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在我国,商标权是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的,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对于绝大多数产品是否申请注册商标,采取自愿原则;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采取强制性的原则,必须注册商标。

2、可作为商标的标志,与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f)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h)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i)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j)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k)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l)    缺乏显著特征的。j)、k)、l)项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m)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n)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o)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应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按照商品的类别提出申请,向商标局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证明以及缴纳申请费用。

我国商标法实行"一件商标,一项申请"的原则。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只适用于一种商品。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已注册的商标,如需改变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原注册的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4、商标的核准注册
商标局对申请人之申请,按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凡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做出初步审查决定,予以公告;否则驳回申请。对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标局做出核准决定,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即取得商标权。

5、注册商标的异议及商标争议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但该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7、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三、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1、商标权利人的权利
a)    专用权。商标权利人有排他的、独占使用该项商标的权利,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b)    转让权。商标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c)    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的规则由商标权利人的继承人继承。

d)    使用许可权。商标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e)    续展权。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作用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续展商标。

f)    投资权。商标权利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g)    法律诉讼权。商标权利人针对他人侵害自己商标权的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商标权利人的义务
a)    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b)    商标权利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c)    商标权利人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d)    商标权利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方案、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e)    商标权利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f)    商标权利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g)    商标权利人许可他们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h)    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四、驰名商标
1、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法律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1)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商标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权利人也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工商局调查核实后,逐级推荐上报,由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2)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是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其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该企业可以依据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予以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3)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如果企业认为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其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该企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同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4)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商标局则应当在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认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做出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3、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企业的商标权利如果被他人侵犯,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申请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4、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及证明文件
1)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a)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b)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c)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d)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e)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实践中申请驰名商标时,一般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a)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b)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c)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d)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e)    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f)    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g)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同时,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对于构成驰名商标具体标准,如广告费投入的金额,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针对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型也有所不同,根据个案情况予以确认,而不是“一刀切”。例如医疗仪器、器械及用品,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像烟、酒、饮料、服装、家用电器等日常生活消费品那样有着广泛的消费群体。后者作为日常消费品,销售量巨大,动辄就达数亿、数十亿、甚至数百亿元的销售额,企业投入的广告费也是自然水涨船高,对前者就不能有同样的要求。因此,在认定驰名商标时的具体标准,根据个案情况,有所不同。

5、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跨类别保护。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3)禁止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可见国家已经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跨类别保护、企业名称的保护等,远远超出了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所以,驰名商标对扩大企业品牌的影响力和企业商标保护方面,都具有不可忽略的作用。

五、著名商标
1、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申请
著名商标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的商标。上海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符合上海市著名商标条件的,可以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由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重新认定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不享有对其的特殊保护。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

a)    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b)    商标使用区域大,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c)    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能长时期保持稳定;

d)    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e)    商标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广、成效显著;

f)    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g)    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

2、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保护
一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可以受到或者申请下列特殊保护:

a)    上海市著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

b)    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c)    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

d)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下发“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和执法中对上海市著名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和有关工商法规从重处罚;

e)    扩大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在申请商标扩大注册保护时,对有困难的,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协调或者出具有关证明;

f)    由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利用投诉监督网,反馈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被假冒侵权等信息。凡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

六、商标侵权和法律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一经注册,申请人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属于商标要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

a)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行为;

b)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c)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d)    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e)    将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解的行为等。

2、商标侵权救济
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向有关工商部门进行举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商标,处以罚款等。

同时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可以赔偿经济损失。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可向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构成犯罪的,法院根据刑法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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