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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热点案例和事件评析(二)——P2P再惹著作权纠纷

作者:许峰、朱仲晨    

发表于:2010-6-2    

    未经许可擅自播放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将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风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风行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又是一起P2P(对等网络)网络传输技术所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P2P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技术,在文件共享、多媒体传输、实时通信、协同工作、分布式存取、分布式计算、搜索引擎等应用领域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同时也为侵权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便捷。由于该技术的应用,使网络运营商在提供文件下载服务时只需向公众提供一个索引服务器或者应用软件,以及资源分类整理的服务,即可实现用户间的准确的文件共享,从而达到传输文件的目的。因此,网络运营商不需要复制文件,甚至连瞬间的“临时复制”也不需要,从而规避了传统著作权法上权利人作品复制权的约束,似乎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但从美国的“NAPSTER”案中提供P2P音乐共享服务者被判间接侵权成立开始,紧随其后的日本“MMO”案、韩国“Soribada”案均认为此类文件共享服务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此后在中国台湾、大陆两次被判侵权成立的“kuro”案,也奠定了中国对P2P文件共享服务基本的司法实践态度。台湾地区甚至还专门修订了“著作权法”,增加了P2P侵权的内容。

    由此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态度是比较明确,网络运营商企图通过P2P技术来规避传统著作权法的规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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