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1、著作权的取得
2、几类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权的归属
二、著作权的客体
三、著作权的内容
四、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2、法定许可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六、普通作品著作权登记
1、登记效力
2、登记主管部门
3、登记申请人
4、登记作品要求
5、登记程序
七、软件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2、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3、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八、软件著作权登记
1、登记效力
2、登记主管部门
3、登记申请人
4、登记作品要求
5、登记程序
九、著作权侵权和法律保护
1、著作权侵权行为
2、著作权侵权救济
3、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1、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系自动取得,自作品完成时,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即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享有著作权(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几类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权的归属
1)单位作品
单位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2)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改编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6、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创作者受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实际上是一种根据承揽合同而创作的定做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品的作者。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
a)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b)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c)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d)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e)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f)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g)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h)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i)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j)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k)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l)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m)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即指著作权人可享有的具体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
a)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b)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c)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d)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e)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f)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g)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h)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i)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j)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k)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l)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m)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n)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o)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p)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赋予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四、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下列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a)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f)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g)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h)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i)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j)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k)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l)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具体权利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与著作权相关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分别为自表演发生、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六、普通作品著作权登记
下述内容适用于普通作品的登记,包括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不适用下述规定。
1、登记效力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登记主要为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登记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3、登记申请人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4、登记作品要求
1)不予登记的作品
a)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b)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c)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撤销登记的情况:
a) 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b) 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c) 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d) 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5、登记程序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上海地区申请者可向上海版权保护协会申请登记(具体联系方式见附表),应提交下列文件:
a) 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是申请人表达请求作品登记的书面文件;
b) 作品登记表;
c) 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d) 作品自愿登记作品说明书,是创作内容、特点、构思和过程等的具体说明;
e) 著作权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工商企业登记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盖公章;
f) 作品样本;
g)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七、软件著作权
软件是一项特殊的著作权作品,除受到著作权法的一般保护外,还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特殊保护。
1、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a)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b)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c)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d)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e)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f)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g)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h)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2、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3、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a)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b)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c)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八、软件著作权登记
1、登记效力
计算机软件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登记主要为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登记主管部门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上海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为上海版权保护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上海代办处)(具体联系方式见附表)。
3、登记申请人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4、登记作品要求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1)不予登记的作品
a) 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b) 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c) 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d) 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撤销登记的情况
a) 国家版权局可以根据最终的司法判决,撤销登记;
b) 国家版权局可以根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
c)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5、登记程序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a) 按照要求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b) 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 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 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3) 代理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c) 鉴别材料: 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d) 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若属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需提交软件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协议;若属下达任务开发需提交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若属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需提交权利人的许可证明。
上述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为一份 。
2)登记公告
通过登记审核后,登记机关将进行登记公告并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九、著作权侵权和法律保护
1、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擅自发表、使用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抄袭他人作品,非法复制他人作品等,具体而言包括下述行为:
a)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b)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c)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d)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e) 剽窃他人作品的;
f)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g)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h)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i)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j)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k)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l)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m)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n)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o)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p)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q)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r)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著作权侵权救济
对于前款a)-j)项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前款k)-r)项侵权行为,著作权人除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外,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保护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除适用前款有关规定外,针对软件领域中出现的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法规也作出了特殊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a)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b)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c)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d)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e)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出现下列行为,软件著作权人除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外,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a)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b)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c)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d)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e)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作者信息:许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EMAIL:XUFENG@HAILYARE.COM
鲁灿,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EMAIL:LUCAN@HAILYARE.COM
刘克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EMAIL:LIUKEFENG@HAILYAR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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