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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指南
作者: 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发表于:2007-11-15
 一、专利基础知识 
   1、我国专利的三种类型   
   2、专利行政管理机关 
 
 二、专利申请  
   1、专利申请人
   2、专利申请文件  
   3、申请专利的一般程序   
   4、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三、专利权的期限和提前终止
 
 四、专利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无效  
 
 六、企业专利战略 
   1、专利检索战略  
   2、专利申请战略  
 
 七、特殊类型的专利保护 
   1、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 
   2、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3、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4、药品的专利保护
   5、微生物方面专利申请的特殊规定
 
 八、专利侵权和法律保护 
   1、专利侵犯行为  
   2、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4、专利侵权救济  
   5、假冒、冒充专利及处理
 
 
  一、专利基础知识
   1、我国专利的三种类型
     我国专利包括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1)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者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的改进。
    2)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没有发明那么高。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物质的分子结构、组织成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者艺术性的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形或者立体造型。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与产品相结合,能够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在产业上得到应用,同时还必须富有美感。
   2、专利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上海地区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联系方式见附表)
 
  二、专利申请
       我国企业申请专利,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申请,一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1、专利申请人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2、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专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文件有:
     a) 专利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外观设计还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b)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c)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如有必要还应当有附图以及指定的摘要附图;
     d) (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和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e) 优先权文件,应当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f) 优先权的转让证明,如果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人与优先权文件中记录的申请人不一致,优先权转让证明应在中国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官方或律师认证的副本。
     g) 上述文件应该一式两份,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h)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除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不需公证、认证并且可以在专利申请提交后专利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对发明专利而言,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以下情况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主动提出修改:
         a) 申请人要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
         b) 如果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要求了实质审查请求的,则在收到中国专利局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后的3个月之内;
         c)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一个月内;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所有的修改都不能超出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记载的范围。
    3、申请专利的一般程序
       对于上海地区的专利申请人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海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接受专利申请、代收各种申请费用、发放专利申请号。(具体联系方式见附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范围如下:
     a) 接收国内单位或个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b) 接收港、澳、台居民个人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c) 不接收境外申请人直接递交或通过涉外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文件。
     d) 不接收PCT申请。
     e) 不接收分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4、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发明专利的审查和批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批准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需经过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驳回申请的处理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权的期限和提前终止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者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四、专利转让和许可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权利人和被许可实施人之间最好签订书面的实施许可合同,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五、专利无效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权利人对被控侵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被控侵权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权利人专利无效,如果能够获得成功,则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专利侵权自然不会成立。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
      a) 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b) 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c) 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d)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e) 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f) 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g) 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h) 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
      i) 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缺少解决其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
      j) 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k) 重复授权。
     2)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文件
       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无效请求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应当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并说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既可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写明无效宣告请求事实和理由,也可以单独以《无效宣告请求书》附页的形式写明无效宣告请求事实和理由。
    3)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后果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六、企业专利战略
    1、专利检索战略
       关注眼发领域的最新发展,检索该技术领域的最新信息及动态,收集分析专利信息,对于企业促进自主创新,避免专利侵权,掌握研发方向,启发研发思路都有很好的作用。专利检索的对象主要是专利文献。通过检索专利文献获取情报具有以下特点:
    1)情报信息量巨大,包含技术、法律、经济信息。
       据统计,全世界发明成果的70%~90%仅仅只出现在专利文献中,不会出现在杂志、期刊及各类书籍中。
    2)更新、报道的时间快。
       申请专利保护是一项通过公开技术换取保护的交易,将专利申请公开并且通过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审查,是获得专利权并且保持专利权稳定的必经之途。一般而言,为了尽早通过审查获取授权,专利申请人都会尽力促使专利早日公开,这样就为关注某项技术发展的公众提供了检索查询的方便。
    3)系统规范,便于查询。
       专利技术有规范的分类方法,可以便于查询检索。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分类方法有:国际专利分类(IPC),欧洲专利局分类、美国专利分类和日本专利分类。
       以国际专利分类法(IPC)为例,IPC是一种国际通用的管理和利用专利文献的工具。1952年,欧洲理事会成立了一个“分类小组”,1954年12月19日,欧洲理事会的一些国家,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瑞典等签订了《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欧洲协定》。1967年,BIRPI(WIPO)的前身,接受欧洲专利专家委员会建议,将该欧洲专利分类法作为国际专利分类法。1968年9月,第一版IPC生效。1971年3月24日《巴黎公约》成员国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全体会议,签署了《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从此,WIPO成为IPC的唯一管理机构,确定IPC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统一的专利分类法。
       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内容设置包括了与发明创造有关的全部知识领域。分类表共分为8个分册,每个分册称为一个部,用英文大写字母A—H表示,分别为A部,生活需要;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部,纺织、造纸;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爆破;G部,物理;H部,电学。IPC分类体系是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等级式结构,设置的顺序是:部、分部、大类、小类、主组、小组。
    4)信息检索费用成本低
       目前,大多数的专利文献均可以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取,费用低廉。如果要更加方便快捷的获取检索信息,还可以通过检索软件,自动获取检索者所关注的全部信息。
   2、专利申请战略
      专利申请工作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企业应当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并结合企业成长情况不断发展完善。
    1)建立完善专利申请战略,需要企业多方配合。
       申请专利,并不只是企业法务部门或者专利部门的事情。企业的专利战略,应当服务于企业的研发及市场战略,建立什么样的专利体系,在企业高层确定好方向后,应当由管理层、技术、法律、销售等各个领域的人员来共同研讨,决定专利申请的具体政策。
    2)加强专利申请的管理工作。
       第一,组建专业的专利队伍。专利申请工作是一项复杂、繁琐、专业的工作,需要有专业的队伍进行处理。目前,我国企业一般主要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专利申请工作,一是专利申请外包,通过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是专业律师事务所代理专利申请业务;二是组建专利部门,自行处理专利申请业务。基于企业发展规模、专利申请数量、技术法务人员素质等各种因素考量,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方式。
       第二,评估专利申请的对象。鉴于申请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并且专利保护存在一定的保护期限,并非所有的技术都适合用专利保护这一形式。对于一些研发竞争激烈的技术,一般应当通过专利进行保护,而某些技术,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更为合适。此外,还可以采用通过专利与商业秘密结合保护的方法进行保护。
       第三,评估专利申请的地域。专利保护存在着地域性,在一国获得的专利权并不必然在另外一个国家获得保护。同时,在某一国家申请并维持专利亦要花费数目不小的费用,特别是当企业的专利数量庞大的情况下,成本问题更为突出。因此,挑选专利申请的地域非常重要。一般而言,评估专利申请地域的原则有“市场导向原则”、“生产导向原则”、“企业布局原则”等。
       第四,评估专利申请的时间。申请专利的时机也非常重要,一般来说,竞争对手很多,市场需求很大,或者容易被模仿的技术,应当尽快申请专利。而技术领先且不易模仿的技术,则可以结合竞争对手的发展情况择机申请专利。
       第五,评估申请专利的类型。不同的专利类型,涵盖技术范围、申请程序、花费时间费用、保护期限、保护强度都各不相同,企业应当评估选择合适的专利保护类型。
 
       除了上述专利检索战略、申请战略,企业还有专利分析战略、防御战略、收益战略等,也是必须引起企业的关注。
 
  七、特殊类型的专利保护
    1、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
       在中国计算机程序不能获得专利权(但是可以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但是,如果作为软件和硬件的结合确实改进了现有技术,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并构成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时,该申请具备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传统的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物而籍以人类心灵创造的方法或规则。一般被认为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往往不受专利保护。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因特网的发展,一度被认为属于排除主题的商业方法借助计算机和自动化技术而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3、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中国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99年4月23日生效)的成员国,虽然植物新品种在现行中国专利法下无法得到专利保护,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0月1日生效)得到保护。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b)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它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c)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d)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e)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f)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它植物为15年,每年应缴纳年费。
        官方指定为外国单位或个人代理植物新品种申请的机构为:(农业)中农恒达植物品种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林业)北林植物品种权代理事务所(联系方式见附表)。
    4、药品的专利保护
       根据199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后的专利法,药品和用化学方法得到的物质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对于1993年1月1日前已在某些国家申请并在所在国取得独占权的药品,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实施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可以在中国取得行政保护。
    5、微生物方面专利申请的特殊规定
       中国是《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如果专利申请涉及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向依照布达佩斯条约取得了国际保藏单位资格的保藏单位,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并在3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写明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如果微生物菌种要在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就须将菌种提交到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GMCC)或者提交到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地址见附表)。
 
  八、专利侵权和法律保护
    1专利侵犯行为
       司法实践中,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种。一般直接侵权行为较为多见,而间接侵权行为则较少发生。
     1)直接侵权行为
       a) 未经专利权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b) 未经专利权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c) 未经专利权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d) 未经专利权人(外观设计专利)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本身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其行为却是在怂恿、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诱导或唆使他人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司法实践中的间接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
       a) 行为人知道第三人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所需要的设备、工作场地等帮助的;
       b) 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料、中间产品、零部件等,仍然将其提供给没有合法权利实施专利的第三人使用的。
    2、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的权利要求是由一个一个具体的技术特征组成的。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侵权判定原则包括:
     a) 相同侵权(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当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则相同侵权成立。
     b) 等同原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等同原则突破了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范围,从而阻止他人以对专利发明进行轻微改动的方式逃避专利侵权处罚。一般而言,越是重大的发明,则适用该原则的范围越大。等同原则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专利法中的体现。
     c)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维持(复审、无效)程序中,为满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在专利文件中或者通过书面声明或者记录在案的陈述等,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所作的具有限制作用的任何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对权利人有约束作用,应当禁止权利人反悔。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禁止反悔原则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的体现。
     d) 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自己实施的技术是公知技术,即使这时被控侵权技术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也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抗辩原则。公知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已经公开的专利抵触申请视为公知技术。
   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而不是从专业设计人员或者专家等的角度进行判断。外观设计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
      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应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从整体上进行比对,而不是拿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局部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局部进行比对。
   4、专利侵权救济
      对于他人的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权利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专利权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5、假冒、冒充专利及处理
   1)假冒专利的行为及处理
      假冒专利的行为其特点在于被假冒的是他人已经取得、实际存在的专利。假冒专利的行为并不需要同时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即其行为客体不是必须包含他人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假冒专利的行为包括:
    a)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b)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c)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d)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对于他人假冒专利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a) 可以向专利工作管理部门举报,专利工作管理部门认为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可以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b) 专利权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如果侵权人除了假冒专利行为以外,还同时使用了专利技术,则还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还应当承担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
       c) 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专利权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构成犯罪的,法院根据刑法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冒充专利的行为及处理
      冒充专利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与假冒专利相比,冒充专利的行为特点在于行为人冒充的专利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冒充专利的行为包括:
     a)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b)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c)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d)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e)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对于冒充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信息:许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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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灿,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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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克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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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发表于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网站www.hpip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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