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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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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8-11

财税字[1995]8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5-8-9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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