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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与《出版管理条例》重大修订解析
发表于:2011-3-22

    我国音像制品管理体制现重大变革。国务院3月19日公布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当天还公布了同时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两条例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明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原来由出版与文化共同主管音像制品的双轨体制告一段落。
    另外,在“批发、零售和出租”章节中的原关于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的个人的规定被修改,现改为个体经营者,规定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需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准的,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业。这无疑标志着有关部门收紧了对音像制品的管理。
    新条例中还增加一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该条款在设置网络发行活动门槛的同时,也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审查义务。为适应互联网等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加强新兴网络发行的管理铺平了道路。
    而针对时下部分出版单位收取高额版面费的不正之风,《出版管理条例》,新增一款,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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