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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
发表于:2008-7-31

沪地税所二[2002]8号 颁布日期2002-4-29内容提要:

  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确定,统一以市司法局颁布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规定登记注册的合伙人为标准,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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