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理论实务
反不正当竞争实务指南
作者: 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发表于:2007-11-15
  1、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数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于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直接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场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的商品。
      “特有”,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它经营着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名称、包装、装潢。
    3)仿冒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
       仿冒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包括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者其他文字标注、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报告等),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也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5)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
       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搭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低价倾销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救济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或者受害人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主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进行查处和处罚。同时,权利人或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予赔偿。
 
 
作者信息:许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EMAIL:XUFENG@HAILYARE.COM
         鲁灿,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EMAIL:LUCAN@HAILYARE.COM
         刘克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EMAIL:LIUKEFENG@HAILYARE.COM
 
注:本文发表于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网站www.hpipr.com
 
版权所有,未经本人同意,禁止转载或用于商业目的。

 

华益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1996-2009  邮箱登录  员工登陆
中国上海浦东大道1200号巨洋大厦5楼,邮编:200135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