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热点案例及事件评析(一)——“小沈阳”起诉维权


许峰、朱仲晨    
发表于:2010-6-2    

    因演出节目被他人擅自制作成专辑出版发行,当红明星沈鹤(“小沈阳”)日前将出版方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发行方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商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三被告侵犯其表演者权,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并支付赔偿金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3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表演者权侵权纠纷案。

律师点评:

    表演者权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属邻接权的范畴,其并不隶属于著作权,而是由著作权所衍生出的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类似的邻接权还包括出版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等在作品传播领域所产生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录音录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或者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经过表演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小沈阳对涉案专辑中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应当是比较确定的,而本案三被告就涉案专辑的出版、发行和销售是否获得相关权利方的授权,以及赔偿金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等问题可能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许峰、朱仲晨   
发表于: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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