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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高端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指出,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虽日趋完备,但是法律、法规及规章庞杂,同一法律关系的条文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内容重复、交叉、冲突现象严重,亟需建立一套适应时代需要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建立了一套纷繁复杂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根据投资方式或者投资行业所进行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立法,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颁布,1990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1983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及其《实施细则》(1995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及其《实施细则》(1990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以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1年)、《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1995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1995年)以及《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1996年),等。
第二层面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包括涉外税收、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劳动管理、进出口管理、海关等法律、法规、条例等。
第三层面是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外资的专门规范,如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引进合同条例》、《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
综观上述三个层面,其立法部门既有中央层面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也有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立法形式多样灵活,但由于法出多门,内容重复、交叉甚至冲突,从而影响了执法效率和成本。因此,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编纂外商投资企业法典的呼声越来越高。
上海华益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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