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热点案例和事件评析(三)——解百纳商标纠纷案分析
许峰、朱仲晨
发表于:2010-8-16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酒业)、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朝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做出重新裁定。
这意味着终审法院对以中粮长城为代表的原告方的上诉理由未予支持;从法律层面而言,至少在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重新裁定之前,张裕公司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源起
事情起因在9年前。2001年5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指定保护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
这一举动遭到业内企业联合反对,2002年6月,长城公司等葡萄酒企业联合向商评委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理由是“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一个月后,国家商标局即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张裕公司不服,从此该案进入了漫长的行政复审。
就在张裕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的同时,长城等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也在评审委员会审理之中。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驳回了长城等公司的请求,“解百纳”商标所有权由判给了张裕公司。
2008年6月,中粮酒业、王朝公司、长城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商评委裁定不公,张裕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直到2009年12月30日,北京一中院判决商评委需就“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裁定,“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回到7年前的起跑线。中粮酒业、长城公司、王朝公司等原告不服,遂提起上诉,请求北京市高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直至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此案方才告一段落。
证据战
在一审中,中粮酒业、长城公司、王朝公司等原告和第三人张裕公司为支持各自的主张,均提交了大量在此前商标评审程序中未提交的新证据。原告方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77份新证据,而第三人张裕公司则提交了61份新证据。这些新证据是用以证明“解百纳”是否为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以及张裕公司对“解百纳”的注册、使用及宣传等相关情况。
在该案审理时,商评委曾提出,上述新证据并非是其于2008年5月做出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裁定的根据,法院不应对这些新证据予以考虑;如果予以考虑,这些证据更加支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则认为,商评委在审理该案件时未漏审涉案原有证据及原告的撤销理由,但该案应当由商评委在综合原有证据以及该案诉讼过程中新提交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就“解百纳”是否系商品通用名称做出裁定。
在二审中,各方依然证据不断,就商评委做出的裁定是否存在漏审证据问题和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商标实体审查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商评委就上诉人提出的漏审问题予以一一驳斥,认为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3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公司则在一审的基础上,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公司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商标、产品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张裕公司的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力争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二审法院当庭均予以采纳。
争议焦点
双方争执的核心是:解百纳是通用名称还是商标退化?如果是通用名称,张裕公司就不能用此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是商标退化,张裕公司就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长城公司、王朝公司等原告认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系产于法国南部的一种酿酒葡萄品种的名称,已成为葡萄酒产品的通用名称。张裕公司将“解百纳”注册成商标,等于将公共资源据为已有。
张裕公司则认为,此解百纳非彼解百纳。1931年,张裕公司在烟台的葡萄园经过多年嫁接改良,培育出一个后来被国际上广泛认可的由中国人培育的酿酒葡萄品种——蛇龙珠,张裕以蛇龙珠为主要酿酒原料,调配赤霞珠等葡萄品种,酿造出一种全新口味的干红,1934年,当时兼任张裕公司经理的中国银行行长徐望之先生请来一帮文人墨客,聚首烟台国际俱乐部,为这种干红研究命名,徐望之从张裕公司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携海纳百川”的经营理念得到灵感,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解百纳干红”,并于1937年注册了商标,至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了。
“甑流”商标侵权案
1993年北京A酒业公司成立并开始生产甑流桶装酒,随后北京B公司、C酒厂、D酿酒公司、E酒业公司等一大批白酒企业也开始生产不同品牌的甑流或甑流酒。1994年A公司将“甑流”、“甑馏”、“净流”注册为商标。2006年A公司将北京B、C、D、E等企业以商标侵权为由分别起诉到北京第一、第二中级法院,要求索赔200万到500万不等,此事震动了白酒行业。北京一中院、二中院判定“甑流”、“甑馏”是行业俗称,为通用名称,A公司虽对“甑流”文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产品及宣传中将“甑流”作为特定产品的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市两中院的判决,又上诉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甑流”为通用名称的依据是1990年出版的《北京市志稿》已经确切表明,“净流”(甑流、甑馏)是一种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称,此称谓已通行于北京乃至华北地区,且积年已久。此外,先后有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和十几个省、市级行业协会、二十几个同行企业、近十个白酒专家以及北京同仁堂、北京糖业烟酒公司等有关的企业和个人,一致证明“甑流”是行业俗称。
通用名称为何物
“解百纳”商标之争以及上述案例都涉及到通用名称,到底什么事通用名称呢?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从1982年颁布至2003年修订,经历多次修改,一直有关于通用名称的规定,却始终没有对通用名称做一个法律上的界定。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知识产权法学》一书上的描述,“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一种商品区别另一种商品的规范化称谓,也包括人们习惯使用的俗称、别称”,根据学者的说法通用名称不仅仅是商品的规范名称,也还包括俗称和别称。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认为,根据我国农业物与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的标准,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解百纳”。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葡萄酒标准中没有“解百纳”这个葡萄品种。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一部分学者将“解百纳”定义为酿酒原料的葡萄酒品系,该品系包括了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三个葡萄品种,并出现在一些书籍、学术文章中。这成为了长城等企业的反对解百纳商标注册的证据。更重要的是,葡萄品种、品系的认定不仅是一个专业技术问题,也涉及到法律问题。而且,品种名称命名要经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方可正式确定。
认为“解百纳”不是通用名称的理由是说葡萄酒中根本没有“解百纳”这个名称,显然这个说法从规范化名称的角度来说的,并没有说明是不是俗称或者是别称,所以按这个说法去认定“解百纳”不是通用名称的说法是偏颇的。那解百纳是否是葡萄酒原料的俗称或别称呢?或者说如何判断解百纳是否属于俗称或别称呢?
如何判断通用名称
首先,按我国法律规定,有三个机构可以认定:1、商标局,2、商标评审委员会,3、人民法院;其次认定程序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先是商标局判断,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再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解百纳”商标之争也正是如此;其三,最终裁判权在人民法院,根据法的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认定结果不认可,还可以交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所以是否是通用名称的最终判断权在法院;其四,判断的标准,按照北京市高院关于通用名称的司法解释:“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但是这个解释原则上只适用于北京的法院,而在“甑流”商标案中北京的法院也采纳了行业俗称。不过,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张裕公司的解百纳拥有悠久的历史,并长期作为商标使用,此亦增加了将解百纳认定为通用名称的难度。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知通用名称认定,程序上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却没有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或者说也无法制定出通行的标准。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和法官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相同的案件在商标局、商评委或法院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判断结果。不过,即使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企业也不必无所适从。企业在制定商标时,回避行业内对产品的别称、俗称以及他们的简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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