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红双喜”商标权 超市、加盟商共担责

许峰、朱仲晨    
发表于:2010-8-20    

    红双喜公司发现,上海吉买盛超级生活广场九亭店内,旺伟公司贩卖的红双喜牌乒乓球拍和羽毛球拍系假冒商品。为了维权,红双喜公司将华联吉买盛公司和旺伟公司推上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日前,该院经审理查明做出了一审判决,责令华联吉买盛公司和旺伟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红双喜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律师点评:
    在法庭上,旺伟公司承认乒乓球拍和羽毛球拍是由该公司销售的,但该公司并不知道这些球拍是假冒的。为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旺伟公司还拿出了与案外人常熟市小商品市场个体工商户签的《购销合同》和常熟得力文体超市卖场配送中心的送货单。
    《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但另附一条免责条款,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红双喜”和“DHS”注册商标在体育用品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红双喜”品牌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价格是公开并可查知的。在此情况下,旺伟公司却从常熟市小商品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处进货,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该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供货商,故无法证明旺伟公司所销售的侵权球拍有合法来源。旺伟公司不符合免责条款的规定,仍构成对红双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华联吉买盛公司则表示,其与旺伟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其中约定在特许经营授权期间,旺伟公司的经营活动除华联吉买盛公司提供的经营标志、经营技术和书面指导意见等以外,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行为、经营责任与华联吉买盛公司无关。故旺伟公司应独立承担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但华联吉买盛公司的辩解并不能成立,对其认可的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的行为,其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华联吉买盛公司对旺伟公司的供应商资质有审查的义务。作为超市行业的知名企业,华联吉买盛公司对于加盟商的日常经营活动应当负有监管义务,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华联吉买盛公司对于旺伟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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