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2010-9-6
早在1954年3月,我国政府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法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从那时起,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大地上越开越盛。
而今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意味着全新的《人民调解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总结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制度规范、制度保障的高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明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还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有权选择调解与否及终止
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大量自主选择的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调解纠纷不收费
这部法律开宗明义的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该款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
同时在总则中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
保护调解当事人个人隐私
调解法中涉及当事人隐私保护的条款主要有两条,其一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另一条则规定了对泄露当事人隐私的人民调解员将予以处分,从侧面对个人隐私给予保护。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调解经费由政府支持和保障
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落实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责任,《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迈进,我国开始面临社会转型期中所呈现出各种矛盾。随之,人民调解的范围也发生了深刻变化,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开去。而各关方面关心的课题之一便是,怎么才能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民间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既继承了优良传统,又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实践成果,必将有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顺利发展,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华益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