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欧尚集团诉国家商评委行政纠纷案

许峰、朱仲晨  
发表于:2010-9-6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对原告欧尚集团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及第三人福建爱都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都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原告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做出的关于“ADO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及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定涉及的被异议商标是爱都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和ADO及图形商标,商评委均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欧尚集团诉称,其为世界上最大的零售企业,在欧美等国开设有大量的连锁店,是“A小鸟图形”商标的独创者和在先使用者。另外,原告早在80年代就开始与泰国、韩国、中国台湾省等亚洲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始了频繁的商业交往,很多中国的企业都知道原告及原告的“A小鸟图形”标志,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知晓,属于驰名商标。欧尚集团认为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侵犯了欧尚集团在先的“小鸟图形”版权,应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了关于“ADO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和关于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并判令商评委就欧尚集团提出的异议复审重新作出裁定。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图形商标注册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商标法保护和著作权法保护的竞合,故分析本案可分为二个部分:

原告所持商标是否驰名

    《商标法》对企业驰名商标做出了规定,并给予了特别保护。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一般商标所不具备的品牌号召力、难以估量的商业价值和强大的竞争力,故经常成为侵害的觊觎对象,因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给予扩大化。
    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之一便是,其他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商标、公司名称、域名等进行注册,本案原告的观点即为此种。当驰名商标在国外受到抢注或者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制胜的极大法宝。
    而在本案中,原告在国外对“A小鸟图形”进行了商标注册,其所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了该商标在法、美等国的注册情况,在国外的商标使用情况及相关商业广告宣传,但以上证据均无法证明该商标在国内使用的状况,更无法达到为国内相关公众知悉的标准。因而不符合驰名商标的相关特征,法院对其要求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请求不予支持。

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保护

    商标注册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则牵涉到《著作权法》中关于美术作品的界定。所谓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而美术作品因其在图案和色彩设计上的独特性,一方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一方面,具有显著性有独特意义的美术作品还有可能注册为商标,归入《商标法》的保护范畴。
    在本案中,原告在法国和美国注册的上 “A小鸟图形”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且原告对该商标进行了国际注册,故被异议商标注册人应当可以通过公开途径知晓该商标的注册情况。因此,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A小鸟图形”相同的情况,可以认定爱都公司在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前,接触过原告的“A小鸟图形”。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属于该规定所述的在先权利的一种。对于明知其为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仍然作为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显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而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和关于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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